除父母双方一致同意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情况外,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但如果当事人存在收入较低、没有固定工作收入或无工作能力等情况的,能否以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负担抚养费呢?
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李某1与莫某某原系同居关系。2006年7月,双方育有一女李某2。2013年起双方分居至今。期间李某2由李某1抚养,莫某某未支付过抚养费,李某1向莫某某索要抚养费无果后诉至法院。莫某某辩称自己现在没有地方居住,也没有经济来源,虽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没有抚养能力。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莫某某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李某1与莫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教育费、生活费的支出情况,所以参照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原告的月均消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抚养费给付期限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暂至原告十八周岁止。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抚养费的确定问题应当从两方面思考:
一方面,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父母个人生活条件如何,均不能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
另一方面,虽然父母均需承担抚养义务,但根据双方实际的经济能力及实际居住地的生活水平,法院会确定抚养费的不同承担比例。
对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抚养费用的父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用财物折抵、申请法律援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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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