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全部或部分的抚养费。但如果前夫一直拖欠抚养费,却声称用平时给孩子买的礼物和过节红包来折抵抚养费,这合法吗?
孙女士与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二人于2006年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孩子小王由孙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王先生向孙女士转钱时间不确定,且不足额。2023年7月,孙女士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120000元抚养费。王先生主张,离婚后自己一直不定时给孩子小额红包,并为其购买手机、平板等,共计28000元,应抵扣抚养费。
孙女士补充,抚养费应该是直接支付给自己的,花在孩子身上的金钱不能抵扣抚养费。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王先生向孙女士补付100000元抚养费。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我国法律仅在特定情况下支持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本案明显不属于此类情况,故王先生无权主张用红包、手机等财物折抵抚养费,而应按照约定金额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那王先生对小王发的红包、买的手机算什么呢?
根据我国法律,抚养费是指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红包、手机等财物视为王先生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在未离婚时,父母会为孩子发节日红包,为孩子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这类物品本就不应该因为离婚而减少,因此在未离婚时该类物品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后也是如此。
此外,孙女士认为抚养费只能支付给自己,其实是错误的。抚养费的接收主体既可以为孩子也可以为孩子的监护人。
我国法律设置抚养费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本案中,小王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小王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接受抚养费就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如果王先生真的把抚养费交给小王,该行为同样有效,无需向孙女士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希望用红包、财物折抵抚养费,且另一方同意,则可以就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作出详细约定,今后这一方可以不再支付或减少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