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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孕期被单位解雇了?快主张赔偿金!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188人看过

近日,厦门一位教师小陈称自己在产假期间接到学校的考核通知,后学校以小陈考核成绩排列倒数第二为由将其公示解聘,现小陈欲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权益。

上述学校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小陈能否得到赔偿呢?

其实此类案件早有发生,在郭某与益阳桃江某学校劳动仲裁案中,郭某于2023年5月经医院检查怀孕约6周,同年7月学校通知郭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到期日为2023年7月31日。后郭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272元。

该学校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之规定认定学校在知悉郭某怀孕后,仍向其出具不续聘告知书,不再继续履行与郭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郭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学校应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在郭某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953.25元/月的情况下,学校应支付郭某赔偿金为71626元(8953.25元/月×4个月×2)。

该校不服提出上诉,益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2、45、47、87条之规定,学校在教师产假期间解聘的,违反劳动法规定,被解雇教师可以请求学校支付赔偿金。

秦嘉泽律师团队提醒,除上文提及的赔偿金外,被解雇的劳动者还要及时领取生育津贴,若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可以一并向用人单位主张产假工资。

如您对赔偿金计算仍有疑惑或存在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联系我们,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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