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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遭遇不当治疗,医院是否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218人看过

生活中我们都听过甚至经历过医患矛盾。这些矛盾可能来自某次就医体验不佳、对用药或治疗方案的质疑、治疗期间的过失等。

那么,当我们面临医患矛盾,在什么情况下,医院确实需要赔偿患者呢?

一、案情介绍

1987年,俞明因车祸送至宁医大总院救治。2004年3月,俞明将宁医大总院诉至法院,以宁医大总院在治疗期间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要求宁医大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51840元。

审理过程中最高法司法鉴定中心对俞明的病情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为:宁医大总院在治疗过程中遗漏了俞明因骨盆骨折所致尿路损伤的诊断,在拔除(入院1月后)导尿管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尿液引流措施,增加了俞明发生会阴感染及会阴瘘的机会,医院的护理工作失误,也是俞明褥疮生成的原因之一,而褥疮的产生,又影响了骨盆的复位和脊柱的畸形。

故宁医大总院对俞明实施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该过失与俞明现有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该案经上诉、抗诉,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宁医大总院存在一定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对于俞明造成一级伤残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交通事故,宁医大总院的过错及原因力处于次要地位,判令宁医大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宁医大总院对损害赔偿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法院判决思路

根据查明事实,俞明因交通事故产生严重伤害入宁医大总院治疗,其人身损害后果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但宁医大总院在治疗过程中加重了俞明的人身损害。

(一)宁医大总院存在加害行为、过错

在就诊过程中,宁医大总院:1、遗漏了因盆骨骨折所致尿路损伤的诊断;2、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尿液引流方法;3、医院护理工作失误,俞明长期卧床、限制体位。

(二)俞明受到损害

俞明在就诊过程中发生了会阴感染、会阴瘘、褥疮。

(三)宁医大总院的加害行为与俞明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宁医大总院对俞明因盆骨骨折所致尿路损伤严重程度估计不足,诊断上存在遗漏,对俞明的治疗处理措施不足,医疗行为的过失与现有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结论

如果在就医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并由其过错行为致病人损害,则病人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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