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经常伴随着双方违约,此时需要判定责任,判别损失。投资方在投资之外答应的一笔借款没有付,目标公司的一项注册申请没有成功,哪个先行违约?由此引发的继续对方继续违约,能否提前触发股权投资的回购条款?
一、基本案情
水生投资公司与红云公司及其股东木生签订三方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水生公司出资1000万元,受让木生手中红云公司的6.5%的红云公司的股权。并约定水生公司成为股东后,会向红云公司委派一个董事,这也是常规操作。水生投资公司在受让红云公司股权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水生投资公司将继续与红云公司签署附带债转股条件的股东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支付时间为签约后6个月内陆续到位,还约定了利息,也就是第二年的12月31日前。同时投资方水生公司还非常关注红云公司的“红色的云”软件能否取得CFDA的产品注册认证,如果在第二年的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该认证。水生公司有权单方面要求红云公司足额归还2000万元借款本息,同时水生公司4有权要求红云公司以1000万元按照12%的固定收益回购水生公司持有的全部的股权。
双方协议签订后,水生公司投资1000万元并获得了6.5%的股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此后经过了6个月,也并没有与红云公司签订那个附条件的债转股协议。中间也并不没有派出董事到红云公司,对此红云公司也没有表现的十分热络。
转眼又过了三个月,也就是刚过完年,水生投资公司便以木生、红云公司违约行为触发股权回购条款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并且要求承担损失及违约金。
二、审理过程
红云公司自然是不认可水生投资公司的主张。在获得1000万元投资后,公司积极投入与省外卫生部门达成合作后的扩产相关费用。然而,2000万元借款迟迟未能到账,使得公司运营陷入困境。在关键时刻,大股东的妻子通过向银行等第三方借款,暂时维持了红云公司的正常运转。
红云公司与大股东木生也将此证据提交法院用于证明,因为事先约定的附条件的债转股的2000万元没有实际履行,导致公司运转困难,甚至于导致CFDA注册所需资金缺乏,从而导致没有完成相关注册认证。
水生公司明知红云公司的资金安排,却未履行出借义务,从而引发合作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这属于故意为之的恶意行为。无论谈及股权投资,还是债转股,相较于股东,债主地位更为实际。至于委托董事,红云公司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从未主动抗拒董事的选派。
三、案件解析
法院认为,委派董事的问题上,这是原告的权利,可以委派可以不委派,不委派并不能构成被告的违约。至于软件注册的问题,红云公司至案件审理期间仍未取得CFDA产品注册认证,虽形式满足水生公司股权回购条件,但因为协议签订时整体约定的资金安排,隐含了红云公司获得该两项资金投入后才有能按照资金需求逐步安排各项公司运营从而取得CFDA产品的认证。
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因为关系及明确的履行顺序,但这种因为关系及履行顺序是隐含在协议中的,也符合协议约定的内在逻辑。红云公司据此主张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确有道理。
专业办理股权投资、债权债务纠纷的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这样的合同条款还是应当明确的约定在协议中的,都够充分考虑合同的隐含意义及内在逻辑深刻有赖于办案律师与法官的共同能力,缺一不可。因此就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大大降低了产生争议时胜诉的可能性。
专业的股权投资协议还是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结合商事交易具体情况进行拟定。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原告提供融资借款2000万元与被告完成产品注册认证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被告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被告未完成CFDA产品注册认证的行为,暂不构成违约,原告无权主张股权回购条款成立。
处理众多债权债务、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表示,红云公司和木生个案中得以妥善解决,实属幸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面临类似情况的其他公司和股东都能同样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