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欠款,公司营业执照却已被吊销,律师教你还能起诉追加股东共同还款!
秦嘉泽律师最近遇到这样一个咨询:有个公司欠了我的钱,隔一段时间一看,公司还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逃债意图明显,这钱我还能要回来吗?
之前文章我们介绍过,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我们可以将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使自己的债权的实现更加有保障。可是有些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的,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能把股东追加为被告吗?
答案是,可以的。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大部分是出于股东想逃债的缘故,这种情形下,公司也自然不会去及时清算。这时我们只要起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公司的义务,就可以将已经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
下面我们就以一则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基本案情
韩荣发和陈月娥是大新建筑材料公司的股东,公司设立时,二人各出资25万元,各自享有大新公司50%的股权。因该公司未参加2021年度企业年检,金华工商局于2022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吊销了其他的营业执照,并责任股东组织清算组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但韩荣发和陈月娥并没有这么做,要不他们为什么让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呢?另外,还有一个重要信息,也是最后法院裁判的关键,鑫汇公司2020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当时公司资产总计为50万元。
2022年白山黑水矿山机械公司将大新公司、韩荣发、陈月娥起诉至法院,并称韩荣发、陈月娥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灭失,及至债权无法实现,应当由韩荣发、陈月娥连带清偿货款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020年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50万元公司资产系正常经营损失,故认定白山黑水公司债权无法实现,系被告二股东责任。
三、律师解读
秦嘉泽律师团队擅长并常年办理标的较高的投资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也办理多起相同类似案件认为,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作出判决。该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处法律明确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遇到上述情形的时候,起诉涉案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公司的义务,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就可以追加已经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