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的案例介绍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股东承担未清算责任,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对债权人尽到通知义务的,也要承担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而下面这则案例是一家名为金种子的公司,同样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未经清算,一二审法院虽然判决金种子公司未经清算,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高院却认为各股东不应当承担未清算责任,而将案件发回重审。
金种子公司的案件过程虽然曲折,但是结果还是值得期待的,就让我们具体看下案例,这个金种子公司究竟作对了哪些事?
一、基本案情
金种子公司被齐德龙银行起诉1335万元的欠款,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也没有执行到全部的债务。时隔十三年之后,届时,《公司法解释二》出台,齐德龙银行发现还可以追究金种子公司未清算责任,故又将金种子公司的十余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该十余名股东除一个股东是法人外,自然人股东均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倒闭离职十多年之后,突然被告上法庭,当事人完全理不出头绪,下意识认为起码诉讼时效方面得有些问题。
金种子公司大股东黄金种子公司辩称:一、股东未及时组成清算组,但是并未给公司财产造成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更未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的灭失,不会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二、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本案现有股东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最后,本案的事实发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前,法不溯及既往既往。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留存的财务账册和一些其他重要文件。
二、一、二审法院的判断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是十三年前知道的金种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至本案诉讼期间,才确定无法清算,所以没有过诉讼时效。
一二审法院还组织双方就财务账册进行核对,但却认为该宗证据数量众多、种类繁多,专业性极强,法院无法查明其真实性,故而不予采信。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清算的证明责任应当有股东承担,现在因为证据数量多、专业性强,所以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至于诉讼时效,原告是在一审开庭证据开示时才知道的,所以诉讼时效并没有经过。
三、高院:发回中院再审
黄金种子等股东后来上诉至高院,高院与一二审法院同样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尽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对于未依法清算造成的不同后果,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而本案金种子公司提交了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一二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仅仅只是说数量多,专业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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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亦认为此种认定“确有不妥” ,于是发回中院再审。至于金种子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高院也认为应根据双方举证证明责任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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