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董监高对公司具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没有履行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董监高需要就损失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下文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更好的讲解这条法律。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A公司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甲入职A公司,担任总经理,与此同时乙是A公司的市场总监,在甲、乙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都存在竞业协议。2018年9月,甲向A公司提出离职但是公司没有立刻同意,同年11月乙也提出离职公司立刻同意,甲在2018年12月和A公司协商好后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月,乙入职了一家公司B公司,B公司与A公司经营业务相同,存在竞争关系。
A公司得知乙入职了B公司,乙作为曾经的市场总监必然对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因此A公司向乙发出《关于履行竞业限制的通知函》,要求乙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支付2019年1月竞业限制补偿。
但是乙于2019年2月向A公司发出《函告》,告知其于2018年11月收到A公司出具的《取消竞业限制通知书》,因此自己不会履行竞业限制相应的权利及义务,并且乙退回了相关的竞业补偿费用。
A公司提出劳动仲裁,但是败诉,过程中就发现乙的这份解除竞业协议,是甲在离职期间走总经理特批程序审批通过的。
于是转身A公司又起诉了甲,认为甲没有履行勤勉、忠实义务。
二、法院判决:A公司继续败诉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认为甲不应该对此事进行赔偿,因为首先这份取消竞业协议的签发在甲的日常工作范围内,并且A公司没有举证证明甲的这项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
三、律师释法
本案核心焦点也就是法院认定高管是否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两项重点:1.甲是否存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2.甲的相关行为是否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
行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主要看甲的行为是否超越其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公司流程要求、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甲的审批权限已经在章程中记载清楚,并且公司也在取消竞业协议中盖章了,同时乙离职后去哪几家公司任职不是甲能控制的事情,因此法院认为甲只是正常的履行职责,没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其次,甲的相关行为没有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主要是A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因甲的相关行为已经实际遭受利益损失,只是猜测乙会将大量资源带到B公司,但是这本身也是市场竞争的一部分,因此法院难以认定甲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受损,A公司据此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