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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了我应该找谁要钱?我能申请执行股东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公司法 |365人看过

实践中常有一种情形,一方与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但是随后公司违约,守约方起诉了公司,但是在诉讼中或者执行中发现公司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守约方可以找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具有清算义务的主体要求偿还债务,但很多读者却认为这种情况下自己无法追加股东,因此下文北京市秦嘉泽律师团队以一则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基本案情

魏老板与某公司存在商业往来,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匮乏,拖欠魏老板货款。魏老板依照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公司向魏老板支付货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魏老板付款,魏老板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名下没有资产,法院就裁定终本。

在此期间,这家公司就因为常年的经营不善,没有按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报年报、税务等工作,被相关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终本之后,在公司已经被吊销的状况下,魏老板没有放弃追债,而是继续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的三个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结果——三名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公司被吊销之后,股东、法定代表人有义务进行清算工作,组织清算组,梳理公司债权债务、资产负债,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注销公司,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

本案中的公司实行认缴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的三名股东没有实缴出资,一旦进行清算程序,三名股东也要按照出资额缴纳出资,可能因此几方没有进行清算工作。

案件审理中,三名股东均称无法提供公司清算所需账册等文件。

并且其中一位股东试图以自己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经营,工商登记中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但是,法院最终还是依法判决,三位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该公司的股东没有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现在三位股东无法提供清算所需的账册等文件,公司已无法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释法

股东在清算中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承担连带责任的状况,在实际中很常见,却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魏老板持续性的追债行为,最终让其收获到了应有的回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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