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性骚扰是困扰下属的一种常见情形,如果对方的骚扰已经有了具体行动,那么自然可以以猥亵甚至强奸等罪名报案,但如果对方的骚扰仅仅局限于言语骚扰,受害方如何维权呢?本文要讲述的是北京市四中院的一则案例,男上司言语骚扰女下属,女下属起诉要求停止人格侵害行为并进行赔偿,最终女方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一、基本案情
韩梅梅和李明曾在一家公司共事,韩梅梅是基层员工,李明则负责跨部门合作协调,因此李明和韩梅梅需要通过微信沟通工作,实际上,两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在工作中,李明在沟通工作之余,多次邀请韩梅梅晚上单独用餐,都被韩梅梅直接拒绝或变相婉拒,
虽然拒绝单独相处,但是李明还是频繁通过微信对韩梅梅进行言语骚扰,这些话语虽然没有直接性骚扰,但是实际上会对韩梅梅造成困扰,比如“怎么那么美”“越来越美”“么么哒”相对属于正常的消息,韩梅梅都比较冷淡的予以回应,但是后续李明开始频繁要求韩梅梅一起单独用餐,韩梅梅坚决拒绝,李明称“不能老拒绝我”“吃个饭你都不陪”“忍心让……大哥哥一个人吃饭吗”“咱俩……离婚”“不过了”。
这些话语让韩梅梅难以忍受,于是其向公司进行了投诉,公司对李明给予了书面警告。随后,韩梅梅便从公司离职并进行了心理咨询。
至此,韩梅梅并没有办法放下这件事情,因为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于是气愤之下在公众平台揭发了李明的骚扰行为。
李明以韩梅梅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起诉了韩梅梅。
接到诉状后韩梅梅咨询了律师,得知对方的行为属于人格权侵权行为,于是反诉了李明。
二、法院审理结果——李明支付律师费并赔偿10000元。
首先,韩梅梅公开揭发李明的行为,法院认定不属于侵犯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人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是韩梅梅发布消息时没有进行强烈侮辱,只是描述了基本事实(基本事实韩梅梅提交了聊天记录、公司处罚通知、法院询问了公司方,加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韩梅梅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言论具有一定事实根据,不构成诽谤,言辞中没有侮辱词汇,未超出一般社会个体对个人事件评论的容忍边界,因此不构成对李明名誉权的侵犯。
但是李明却侵犯了韩梅梅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整个事件中,韩梅梅实际上已经多次变相婉拒或直接拒绝李明关于陪伴吃晚餐等具体邀约,按照一般社会交往常识,李明应该给予韩梅梅必要的尊重,而非以“离婚”“不过了”等超越一般社会关系心理接受限度的方式继续向韩梅梅发送微信,李明的行为实际上对韩梅梅的人格权造成了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李明支付韩梅梅必要的维权费用25000元以及赔偿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