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维权有时间的要求,对于超出时间的维权举措一般不予支持,这主要是一旦时间过长,法院难以查明相关事实,诉讼难度会非常大,并且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权利人自己没有积极主动维权,那么权利人要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其自己似乎也没有很在意这份利益——法律不保护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
本文,将从实践中常见的纠纷角度、审判角度,对《民法典》中规定的重要时间因素进行整理,供读者参考。
一、撤销权。
主要是赠与合同、投资合同、买卖合同、房屋合同等等合同,发现自己受欺诈、胁迫等情况时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撤销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最长五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需要在申请登记后等待三十日,才能申请离婚证,期间之内任意一方都可以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放弃继承或接受遗赠有效期
想要顺利拿到遗产,或者不接受遗产,都必须在合理期间内对外表示,放弃继承一般在遗产处理前书面告知其他继承人即可(可以当庭表示,或者留存好邮寄书面声明的底单)。
接受遗赠必须在知道自己受遗赠的六十日表示,可以通过公证或者登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代理人的追认期
法定代理人,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子女对老年残疾的父母的行为,进行追认或者否认,都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对方作出,逾期视为认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