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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协议、股权代持风险、法律关系与主要裁判观点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公司法 |168人看过

实践中为了规避风险以及一些审查制度,当事人往往会通过签订委托授权协议、代持协议进行股权代持,实际上股权代持的风险是比较大的,本文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将从专业角度对代持、股权代持这件事情本身进行分析。

一、基本概念辨析

在股权代持中有两项基本概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隐民股东是指,股权代持中隐藏在股权背后的出资股东,显名股东是指代持中实际上没有出资,但是作为代持人在公司层面持有股权的“股东”,是站在明面上的人。

二、隐民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

在法律上,两者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代持相关的股权到底归属于谁,是由两者委托代理关系衍生的法律问题。

所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最重要的就是股权代持合同中约定的彼此的权利义务。

三、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隐名出资人欲将其身份显露于外,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并要求对相关的公司文件进行变更的时候,则会在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常以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不仅需要考察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还要考察其他股东对此的态度。

一家公司往往有多个股东,我们假设是A、B、C三人,其中A的股权属于代持,A只是名义上的显名股东,真正的投资人、出资人是站在A背后的D。

D如果想要真正成为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名字写入公司相关文件,需要其他股东(即B、C)的同意。最大的有利条件,就是代持的事情一开始B、C就是知情的,这种状况下D的胜算比较大。

四、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人指公司的债主)

由于在公司相关文件中显示于外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当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义处分股权的时候,会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当出资存在瑕疵的时候,会涉及到债权人能否要求名义股东补偿出资的问题。总之,由于隐名出资行为的存在,会出现工商登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而以何者为依据认定股权的归属,进而认定行为的效力或追偿的对象,则关乎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此时,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状况是,显名股东承担不起高额的债务责任,直接向法院、公司债权人主张自己不是真实的股东,并拿出相关协议,此时债权人一方也可以正当的拿到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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