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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是什么?兄弟姐妹不看老人,我能代替老人起诉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57人看过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

长久以来,精神赡养在法律实践中属于被忽略的一项老年人需求,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将从实际出发下,讲述法律中的精神赡养问题。

一、精神赡养具体的法律定义

精神赡养有法律基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即可解释为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

因此,在法院层面判处精神赡养就有了法律依据。

二、精神赡养的重要性

精神赡养是子女履行责任的一种表现,在我国,个人的成长离不开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晚年能够和子女一起生活、常见面,也是精神赡养的重要目的,帮助老年人实现合理合法的诉求。

三、精神赡养都有哪些内容,法院经常怎么判?

对于精神赡养,法院常常判决子女一方定期探望、看望父母。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陪伴老年人的次数、时间点,法院通常会依据老年人子女人数、子女工作性质及子女与父母住所间距离等情况进行判断。

若在法院判决后子女依旧忽视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父母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要求子女回家,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

但是也要明确,诉讼肯定不是解决父母、子女之间问题的最好途径,多沟通、多交流才是最佳解决路径。

四、能否由子女代替父母起诉赡养?

只有在父母因智力残疾、身体行动不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子女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其他子女要求赡养。

在我国,赡养属于一种特殊问题,起诉主体一般只能是父母方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由此,要先诉讼确定父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走法院的特殊程序,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父母无行为能力,再通过法院指定监护人,最后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法院代为起诉,要求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也要以父母抚养了子女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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