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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人也要及时要钱!一男子因错过担保期间要钱败诉!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192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借款时往往会出现抵押人、担保人,用以确保未来借款一方真的能有资金还钱。但是在法律上,有严格的“保证期间”要求,一旦错过保证期间,出借人不能再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还款。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保证、担保的描述问题不符合法律要求。

一、什么是保证期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只在一定时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时间,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保证期间?

主要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让保证可以更多、更稳妥的发生在商业、民间交易中,促进资金流通。

三、以案释法—常见的不合法约定

保证中约定“持续不断地”“连续地”“永久性”“永远地”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属于不明确条款,保证期间按照六个月计算。

案例:2019年6月,张三因资金周转需要社会李哥借款66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张爸爸为张三提供担保。

担保中双方约定的是“担保期间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也就是说,张爸爸要对这笔借款永久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本息还清。

但是借款到期后,张三只偿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便不再还款。于是李哥将张三和张爸爸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偿还剩余借款、张爸爸承担连带责任还款。

最终,法院认为“‘担保期间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约定不明,不能刻意加重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保证人张爸爸应该只在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为张三还款本息加本金,但是张爸爸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四、律师释法

在此,秦嘉泽律师团队提示,书写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语言表述,避免出现不该有的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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