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被继承人突然去世,遗产却无人管理,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人
小欧未婚未育,父母都早已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于2020年患病,此后便一直由其好友的女儿小花照顾。
2022年7月,小欧去世,但其生前留下遗嘱,表示自己的房子归明确其名下房屋由小花继承。
但是小花不能单独拿着遗嘱到公证处、法院办理继承手续,咨询律师后其选择向法院申请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从而处理继承事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小花由于有遗嘱,符合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因此其申请置顶遗产管理人的请求合理,于是法院确定某民政局为该房产的遗产管理人,并处理好了房屋过户问题。
二、案例二,遗产存在其他合法继承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被法院判决驳回申请。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有一个女儿小张。
2005年,张先生与案外人张三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村某处房屋形式上登记在张全名下,由他代持,但属于张先生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权益也归张先生享有。2019年,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在某小区。
后张三与张先生先后于2021年、2022年去世。张三本人呢,父母已经去世,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
2023年1月,李女士与小张想继承上述房屋,但是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现在办理继承工作需要张三的继承人配合,因为张三无继承人,二人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某民政局为张三的遗产管理人,从而继承房屋。
但是,法院调查中发现,张三并非没有继承人。张三有个哥哥张二,张二虽然已经去世了,但是张二还有个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张二的孩子对张三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李女士和张贝贝称张三已无继承人,但经法院查明,张全还有一个哥哥张二,虽已去世多年,但他育有子女。《民法典》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大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状况的出现,充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故该案中被申请人张三有继承人且该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二人不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女士和小张的申请。
不过经此一遭,李女士、小张可以起诉张二的孩子,通过法定继承诉讼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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