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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约定保底无效,但亏损后新签的补足条款有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金融证券 |253人看过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管理人、公司一方往往为了争取投资理财,在合同中签署保底条款,这一条款再金融市场交易下是无效的(除非存在公司方违规、名股实债等情形),在无效的状况下投资者不能要回本金,但是如果对方在发生亏损后基于特殊考虑,给投资者签署了新的补足条款、补偿条款,这一条款并不违反金融行业管理规范,合法有效。投资者可以根据新签的协议起诉要求对方补偿所有资金损失。

下文呢,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以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十大案例之一进行讲解说明。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张老板张老板与尚某尚某约定,张老板提供给尚某50万元资金和股票、期货账户,由尚某代为进行投资易,账户如出现亏损,由尚某全额承担,补齐账户差额。

2019年2月,尚某操盘下相关帐户形成亏损,经双方结算,尚某需向张老板补足亏损11万元,尚某在结算表尾部向张老板承诺相关款项会在两个月内还清,还不清就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法庭审理

后来,因为尚某一直不还钱,张老板就将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赔偿款本金和损失。尚某辩称,本案委托理财协议属于保底协议,张老板获益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尚某承担全部风险却只能获得较少部分收益,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约定保底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但是,对于事后约定的亏损负担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所以是有效的,老板一方可以找尚某要回本金加利息。

三、律师释法——委托理财合同的认定

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亏损如何负担等问题,审判实践在保底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委托代理规则、禁止刚兑原则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大部分状况下保底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除非合同本身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具体状况还要结合委托理财合同、项目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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