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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公司、个人有纠纷,常见法律问题一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677人看过

与国外公司、个人有纠纷,在法律上称为“涉外案件”,这里涉外还包括港澳台等我国的地区。今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下文我们结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讲述几个常见的涉外法律问题。

一、什么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方式?

1、现场立案。到国内法院现场递交材料立案。

2、邮寄立案。准备好纸质材料邮寄给法院进行立案。

3、网上立案。可通过手机端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北京审判信息网提交立案申请。

三、我是外国人、外国公司,怎么参加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主体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但是如果需要律师,外国国籍人员、外国公司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诉讼。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 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三级认证。【具体手续请私信咨询】

2. 在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3. 港澳人员在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4. 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5. 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五、语言不通怎么办?

外籍人员可以聘请我国境内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当庭进行翻译。【具体情况、需求可私信咨询或搜索秦嘉泽律师】

翻译费用由申请翻译的一方先行承担,后续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翻译费用,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由败诉方负担。

以上就是几项基本的涉外案件有关法律内容,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搜索秦嘉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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