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律有明确的监护义务要求:处理残疾人的财产时必须保障残疾人的利益。
但是实践中涉及房产买卖过户时,往往只需要一份委托授权监护人就可以全权处理,容易出现伤害残疾人利益的情形——因为房产部门可能不知道房主属于残疾人,委托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房产部门难以审查。但是针对这种恶意出让残疾人财产的行为,法院部门存在有效的解决渠道,那就是诉讼买卖行为无效。
一、典型案例基本案情
小白菜(化名)从小双耳失聪,智力低下,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父母去世后,两个哥哥约定一起照顾小白菜,两兄弟在办理父母两处房产继承手续时,协商一致由大哥、小白菜共同继承房产一,由二哥、小白菜共同继承房产二。这里呢,就因为小白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不能放弃继承遗产,导致每套房产其必须占有一定份额,实践中我们作为律师,建议父母在世时就处理好两套房产以及小白菜的问题,比如设立遗嘱要求两个哥哥照顾小白菜才能继承遗产。
2014年,大哥通过公证成为小白菜的监护人,但实际生活中,小白菜一直由二哥一家照顾。2017年,二哥因病去世。
二嫂因无法独立照顾小白菜和女儿,便想与大哥商量着轮流照顾小白菜,但大哥对此却百般推脱。于是,二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哥照顾小白菜。
诉讼中,二嫂突然发现原本在大哥和小白菜名下的房产,被大哥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大哥的女儿,原来,当时办理完监护人的手续后大哥就存了这样的心思,将二分之一的房产出售,并且大哥的女儿还没有支付对应的价款10000元。
于是二嫂(以自己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转让行为无效。
二、法院判决:买卖行为无效,大哥一方要归还房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小白菜生活尚且可以自理,享受残障人士待遇,暂不存在生活困境。大哥将小葱的房产“转让”给其亲生女儿,实际未收取任何转让款项,该转让行为并未对小葱产生积极影响,亦并非为了维护小葱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相关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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