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这一意见中两高一部明确表示地方法院要支持当事人申请人格权禁令,相信相关的流程、审核标准已经安排法院内部进行学习,地方法院不能以“没做过”、“没听说过”为由拒绝立案、签发,这和当初的家暴人身保护令推行模式基本一致。
一、什么是人格权禁令?
人格权禁令全名是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在个人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不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权利。
人格权禁令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次两高一法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也就说,意见发布后,法院对于符合情形的申请需要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方禁止发布侮辱、诽谤信息,如果对方违法禁令,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
二、人格权禁令有什么作用?针对哪些情形?
正如上文所言,对方在收到法院的人格权禁令后不得继续发布新的辱骂、诽谤信息,也应当删除已发布的侵害人格权信息。如果对方不加遵守,法院可以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
人格权,主要指的是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等,比如公开诽谤一位围棋国手下棋都靠作弊,这就属于侵犯了名誉权、荣誉权。再比如,离婚后男方在家族群、同学群、朋友圈公开发布女方出轨该死等言论,不论出轨事实与否,这都存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可能性。
针对这些情形,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人格权禁令。
在此前,北京上海法院针对人格权禁令已经作出过多次调研、学习,去年北京海淀法院曾经发布过一例经典案例,针对男方的骚扰法院认为不应该签发人格权禁令,但从现行的新意见来看,两高一法已经从立法角度认为类似情形法院应该签发人格权禁令。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果您有相关疑问可以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