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女明星虞某父母公司在前几天被恢复强制执行了,执行金额是200万元。律师的惯性思维使笔者不禁产生:“虞某家不是据称家境不错吗?这200万元怎么能没执行到位?”这样的疑问。带着这种疑惑我们查看了一下这起案件的始末。
一、基本案情:垫资买卖合同,引发纠纷
本案的详细情况比较复杂,下文我们简单总结。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合作内容是B公司给A公司垫资1000万元,向A公司购买铁精粉,但是A公司不需要向B公司发货,而是A公司拿着这笔钱再将自己本来就有的铁精粉卖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与B公司签合同、直接结货款给B公司,等到1000万的铁精粉卖完后,A、B再续签合同。A公司在此期间承诺固定利润比例。
基于上述《合作协议》,有其他公司、自然人提供抵押担保、信用保证。
虞某父母开设了一家公司,我们称为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固定从B公司购买这批铁精粉,和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钱款也是直接结账给B。
但是现在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实业公司拿到了一批货但是没有给B公司支付货款。
于是,B公司起诉了A公司、实业公司、众多担保方要求支付未支付的货款200多万元。
法院判B公司胜诉,虞某父母开设的这家实业公司就需要偿还这200多万元的债务。其他担保方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然后,这家公司就一直在被执行。
二、实业公司已经实缴,在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虞某父母本人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上述交易的合理性、之间的矛盾我们作为外人不过多揣测。
这家实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虞某父母正式掌控是2012年,这时我国还是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所以这家实业公司按照工商登记,是老老实实完成了3000万元的实缴,其中虞某父亲实缴了2100万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人格独立,从法律上实业公司应该以自己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只有在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情况下才可以追责股东。简单来说,目前上述赢了官司的B公司没有权利要求虞某父母个人偿还债务。
但是这样一家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公司,现在账目上没有任何资金来偿还这200多万元,也值得令人深思。如果我是B公司的代理人,只能考虑公司账目中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等不当行为,或者申请这家公司破产。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虞某父母此案是否冤屈个人认为案件事实还是很清楚的,但是同样从法律角度,其父母本人不需要承担还债责任,这就是《公司法》设立出来的意义所在,不能因为虞某本人属于公众人物就要求其父母在超越法律之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