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时设立,登记设立后便可以保障居者有其房,即便以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其他权利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
简单来说,就是房屋只要登记了某人的居住权,某人就可以一直居住到权利载明的期限为止。比如,母亲把自己的房子给儿子做婚房,但是希望自己一直能住在这套房中不被赶走,其就可以和儿子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也不担心自己未来没地方住。
本文所要讲述的是一则小案例,主要内容就是用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受到了法院支持,可以依照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
一、基本案情:再婚家庭老年养老问题的处理
张爷爷跟李奶奶是老夫妻两口,属于再婚,但是再婚20多年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
2014年左右,张爷爷自己的婚前住房赶上征地拆迁,之后老两口一起搬进了拆迁房中。
2020年,因为某些疾病张爷爷住院后,就为身后事做起了打算。当年7月,张爷爷立下遗嘱,表示在去世后将自己的拆迁房交由自己的四个子女继承。
但同时,张爷爷特意给李奶奶立了一份遗嘱,表示李奶奶可以再自己的拆迁房中居住直至去世。
2022年底,张爷爷去世。张爷爷的四个子女在料理完后事后,将涉案房屋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
之后,李奶奶找到张爷爷的子女,要求按照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四名子女迟迟未协助李奶奶办理。无奈之下,李奶奶将张爷爷的四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协助自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二、法院审理:李奶奶享有居住权,子女应该配合办理登记
四个子女不愿意办理登记,但是其表示,李奶奶也可以一直住在拆迁房里,不会赶她走,大家只是担心李奶奶万一在房屋中去世、出意外,谁来负责?
但李奶奶认为,居住权是张爷爷给自己的,并且是国家规定的权利,登记了自己才放心,登记了才证明没有人能赶走自己。
最后法院判决,四个子女配合李奶奶办理登记。
三、解析:需要办理登记才能真正保障李奶奶的权利
居住权登记后,房屋被抵押、买卖都会受到限制,即便买卖给他人,李奶奶的居住权仍然受到保护,新的买家不能要求李奶奶搬走,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李奶奶的选择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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