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来问,再审怎样才会改判?涉及特殊部门的案件是不是不可能改判?对此,秦嘉泽律师团队回答到,并非如此。再审改判的基础是“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再审秉持的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一二审法院也是由法官审出来的,基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错误。
法院层级越往上,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越清晰。再审本身也是一个解释判决合理性的过程。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判决的合理性。
下文我们介绍一则最高院的发回案例,这一案例就是牵扯到了特殊部门的工程结算问题,从根源上一二审判决存在错误,最高院也就依法进行了发回。
一、基本案情:涉案工程上级部门一直没有结算,一二审法院以此认定涉案工程款无法确定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就是一起简单的建筑施工纠纷,某地度假区住建局将某个项目委托给山水集团进行建造,山水集团往下找来了高某作为施工方建设工程,施工结束了,山水集团却不给高某结算,于是高某就将山水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问题在于,涉案的工程项目是由政府资金支持进行建设的工程,而某地度假区住建局还没有和山水集团进行结算。
一二审法院就以住建局与山水集团没有结算为由,认为难以确定涉案工程的价款,驳回了高某的请求。二审法院的原文为:“高某与山水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高某提交的度假区住建局和山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4条载明,案涉工程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第四、1条约定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时结算”;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及结算书120天内确认工程审计结果,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完毕”。 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审计,亦无相关证据明确未完成审计的原因和责任,高某可待审计完成后再主张工程款。
二、再审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有错误,没有进行实质处理,发回再审。
最高院在认定本案时,从法律根本出发,认为高某的诉讼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法院应该进行实质处理,不能简单驳回。
最高院表示,高某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一二审法院不能单纯以工程没有审计进行驳回。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础内容,可以看出案件核心矛盾其实是住建部门没有完成整体的结算程序,这在地方工程其实很常见。涉及这些案件,要找好被告,尽可能将案件提级处理,避免不合理因素干扰。【咨询请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