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可以在国内申请承认、执行。
我国对于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离婚类型的判决,第二部分是离婚判决以外的判决,两种情况下在国内的承认、执行要求不同,能承认、执行的内容不同,下文我们详细讲述。【如果您或者您的企业有相关疑问,建议私信、评论区留言咨询(或者搜“秦嘉泽律师”)】
一、加拿大法院的离婚判决,国内可以承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能执行财产、子女抚养部分
针对离婚案件,我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禁止的情形,任何国家、地区的离婚判决都可以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承认双方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现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二、非离婚案件,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可以依照互惠原则在国内承认、执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承认、执行国外法院的判决,要求双方必须签订有司法互助条约或存在互惠原则。
我国和加拿大没有签署相关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依照互惠原则处理。
三、中国与加拿大,在民事法院判决的承认、执行上存在互惠原则
目前国内法院认定是否存在互惠原则,是检验允许中国法院判决在加拿大是否能被承认、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加拿大的法律,中国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加拿大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那么中国法院也承认在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
中国判决曾被加拿大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中国法院一般会认为中国、加拿大在承认、执行彼此判决上存在互惠。在加拿大最高法院Beals v. Saldanha一案中,加拿大法院确定外国判决如果满足以下三个要求则可被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标的物具有管辖权、外国判决是终局性的和确凿的、没有可以提出的抗辩。从实践中,加拿大法院也确实在Wei v. Li,2019 BCCA 114号案件中,实际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但需要提示的是,目前并没有公开的案例显示,已有加拿大法院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所以类似案件在国内申请承认、执行时必须做好相关的法律释法工作,充分向法院解释,加拿大法院的判决符合国内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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