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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物,担保人可以先不还款要求先拍卖抵押物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87人看过

实践中常出现一种情形,那就是对于一笔借款,出借人既要求有抵押物又要求有担保人,这种情形下,借款人还不起钱,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先拍卖抵押物,不足部分自己再进行偿还呢?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互相之间没有约定清偿顺序并且抵押物是借款人自己的抵押物。下文我们以案例进行说明(案例出处为江西高院某平台)。

一、基本案情

郁老板做生意因为资金不足,决定找银行贷款200万元。银行查询了郁老板的贷款记录,发现他之前有过贷款,还未归还,这种征信情况银行就告诉郁老板,你想要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郁老板提出用自己的房子抵押,银行觉得房屋价值太低不够贷款200万元,郁老板只好找到表弟张某和朋友林某,承诺赚钱后给张某好处。张某林某都表示同意。

最后,郁老板成功贷款了200万元,抵押物有郁老板自己的房产一套外加表弟张某的一辆宝马车(都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朋友林某还签字当了担保人。张某同意用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给郁某担保,林某同意做担保人。银行贷款的期限是两年。

但因为养殖技术水平不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贷款到期后郁某没有办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起诉了郁老板、张某、林某。

二、林某不需要优先承担200万元的还款责任,需要先拍卖郁老板的房产,不足部分再由林某补齐。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是先拍卖郁老板的房产,如果不足以清偿,那么银行可以再要求执行林某的资金或者表弟张某的宝马车。

换言之,只要郁老板的房屋没有被拍卖出去,法院就不能执行林某,不能给林某挂失信。

银行其实订立合同时存在一定的瑕疵,大部分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都会约定,银行一方可以任意要求先拍卖还是直接找担保人。

如果有约定,要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因为银行没有约定,林某才堪堪逃过一劫。

三、这种有物又有人的担保,法律上称为“混合担保”

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属于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清偿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很明确,我们总结如下:

1,约定优先,借款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

2.没有约定,第一时间清偿借款人自己的抵押物,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和保证人,由出借人原则找谁清偿。比如本案中,银行就只能先要求拍卖借款人郁老板的房产,拍卖后再选择拍卖表弟的车或者找保证人林某。林某、表弟还了银行的钱,可以再找郁老板要回这笔资金。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原文表述为:“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果您有相关疑问,可以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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