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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仲裁裁决的判决中国能执行吗?怎么执行?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私人律师 |575人看过

新加坡法院的判决、仲裁的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可以在国内执行。

我国对于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离婚类型的判决(离婚不能由仲裁裁决);

第二部分是离婚判决以外的判决、裁决。

两种情况下在国内的承认、执行要求不同,能承认、执行的内容不同,下文我们详细讲述。【如果您或者您的企业有相关疑问,建议私信、评论区留言咨询(留言请直接留言问题或者您的联系方式,秦嘉泽律师团队联系方式请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

一、新加坡法院的离婚判决,国内可以承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能执行财产、子女抚养部分

针对离婚案件,我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禁止的情形,任何国家、地区的离婚判决都可以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承认双方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现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二、非离婚案件,新加坡法院的判决可以依照互惠原则在国内承认、执行

我国和新加坡没有签署相关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只能依照互惠原则处理。

互惠原则也称对等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新加坡法院可以承认、执行我们国家的法院判决,那么我们国家就一样也要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这样两个主权国家的地位、权力义务才“对等”。

其实,两国虽然没有签署条约,但是随着经济合作的加深,早在2019年9月3日,中国最高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曾经签署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业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备忘录虽然不属于司法条约,但是也是官方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两国法院对于民事判决书认可的标准,即遵循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和国际法原则。

并且中国各地法院也已经查明,新加坡法院早在2014年就承认、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因此,内地北京、江苏等地都有过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先例。

三、关于新加坡仲裁的裁决,可以依照《1958纽约公约》条约进行承认、执行

在(2022)粤01协外认20号之一案例中,中国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我国与新加坡均系《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二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因此,只要对方仲裁的裁决符合基本法律要求,就可以在我国境内法院承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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