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在人类历史上是重要的一天——日本正式向海洋排放核废水,此行为将持续长达30年,这是人类史上第一起大规模核废水排放。
此次排放下,内地海关总署立即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全面禁止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全部水产品。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当天也宣布从8月24日起禁止进口源自日本10个主要区县的部分产品。
如同核废水将在一百多天后到达中国一样,上述禁令也会在一定时间内带来一些纠纷和诉讼,对国内的水产品交易、餐饮行业造成一定影响。在此我们作为律师就相关维权问题提前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就不可抗力的解释如下: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类型——其实很多外贸合同,都会将政策形势变更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内。
简单来说,如果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违约不需要承担责任。正常交易行为下,迟延交货、未按时交货乙方需要承担违约金或者违约赔偿,但在不可抗力下乙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乙双方约好一个月交货,结果乙方的厂房所在地、交货地发生重大地震、洪水,设施设备全部损坏,那么乙方不能交货显然是因为地震、洪水造成的,这不在签合同时乙方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内(没有人能提前一个月预测到会发生地震、洪水),因此乙方虽然不能按时交货,但也不需要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核心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不能预见,是指签订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中,基于一般人的常识、特定行业的规则双方能否预见某一风险的潜在可能性。
不能避免,是指合同各方无论作出什么样的努力,都不能避免这一事实的发生——地震、战争不会因为个体的“努力”而不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发生中、发生后,合同各方也无法及时作出保护措施。
三、日本核废水排放下的政策变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政策变动属于政府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具有频繁性,作为公民也应该对政策的改变有一定的预知性,所以仅仅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政策变动一般不列入不可抗力范畴。
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法律允许当事人自己预设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比较完整的合同中(尤其是外贸这类受政策影响非常大的业务类型),一般都会列明不可抗力的范畴,其中大部分都包括“政府管制征用、政府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及法律法规变化”,因此,如果双方合同中有类似条款,核废水排行下的进口禁令就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违约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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