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公司法采取认缴制,也就意味着在注册公司是注册资本可以想要多高就写多高。有很多企业以此迷惑民众,但殊不知注册资本在法律上有其特殊意义,一旦认定股东必须按照认缴数额承担责任,在没有实缴的情况下企业甚至不能通过破产结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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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就简单介绍一则案例:
一、案情简介
1、2017年4月,小魏、玲玲与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小魏、玲玲依约完成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就装饰工程款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并作出生效判决。
2、2019年3月,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某公司住房公积金、保单、房产均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小魏、玲玲发现,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99万元,股东为某陶瓷厂、唐一、唐二、莉莉四人,股东出资时间为2050年10月21日。。
4、申请人小魏、玲玲向永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以期通过破产清算清理被申请人的债务。
其实公司真的破产,对公司方属于好事,因为公司方也可以不再处理相关的诉讼、执行问题。
二、法院处理结果——股东没有实缴,未受理破产申请
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但由于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认缴期限至2050年10月21日,故股东尚未足额出资。而小魏、玲玲总共工程款才200多万元,
所以,中院认为小魏、玲玲可以通过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几位大股东偿还自己的债务。
三、律师分析
这就属于典型的因为出资未足额缴纳导致无法破查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此,注册资本需高很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走破产程序,除非事先进行减资程序,再实缴。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