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明确!证据没有原件,复印件特殊情况下也能当证据用!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8966人看过

一、背景

复印件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大部分时候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我国的立法体系是几个部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扽等,每种法律中又有自己的证据合规要求——诉讼法,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就导致对于证据的认定问题,常常有人混乱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我们应该清楚,《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最高——毕竟涉及到对被告人犯罪与否、要不要抓起来、判多少年刑期的问题,同时警方能拿到证据的途径也比普通人多,所以要求有原件。

《民事诉讼法》大部分只是普通人、企业之间的纠纷,所以对证据的标准会相对低一些,因此才有可能将复印件结合其他证据一起,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下文以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例对上述观点进行论证。

二、基本案情

(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件属于工程建筑类纠纷,其中具体案情比较复杂在此不多加赘述。

工程类案件中,涉及到工程鉴定的问题。本案一审时鉴定机构采用的是复印件,进行的鉴定,法院采纳了鉴定结果,对原告作出了不利判决。所以原告选择上诉到最高院,理由之一就是一审中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材料都是复印件,上诉方认为复印件下的鉴定结果不能被法院采纳使用。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可以使用复印件。最高院表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民诉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是法院适用复印件作为证据参考时,会非常慎重,必须是提交证据一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实践中最常适用这一规则的就是劳动仲裁类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如果读者有相关疑问,可以私信咨询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