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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旦被查封,诉讼调解书也救不了房产!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32人看过

有很多当事人咨询,自己的配偶因为欠债被告了,自己现在如何保全婚内的房产不被执行。


实践中有一种说法是可以通过诉讼拿调解书的方式确认房产归一方所有,以对抗未来发生的执行。


这种状况成立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拿到调解书前对方还没起诉要求一方还债,房屋也没有被查封,房产一旦被查封,法院调解书也不能阻碍执行。


下文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北京市二中院院(2020)京02民终10125号案例进行阐述。


一、基本案情——婚内确权房产比例,拿到法院调解书企图对抗执行。


小王与小梦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2年3月大王与小梦签订《协议书》,由大王借给小梦2300万元。


2013年9月、2014年11月,小王、小梦配合大王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做了两次债权文书公证,公证证明小王、小梦欠付总款为本金人民币28175万元、外加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公证表明如果小王、小梦继续不还钱,大王可以依照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其后小王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确认本案房产的共有份额,2014年3月北昌平区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小王占有涉案房产59%的份额,小梦只有涉案房产41%的份额。


2015年因小梦未履行上述公证书载明的还款义务,大王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2月西城区法院查封了小梦名下的涉案房产。


小王与小梦在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


二、法院审理结果——婚内确权房产比例的调解书,不是离婚正式分割财产的文书,不能对抗执行。


小王与小梦在婚内诉确权形成的调解书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


西城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王、小梦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制作出来的调解书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判决、裁决。


因此,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中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三、律师解析——离婚分割财产可以对抗执行,但是存在前提。


离婚分割财产对抗执行,要求首先来自债权人的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无论如何都不能通过离婚规避。


其次,要求当事人在财产被查封前办理好离婚、财产过户的手续,才能对抗外部的执行压力。


如果读者就此有相关疑问,可以私信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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