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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但是有多个债权人怎么办?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970人看过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但是申请执行的人有很多个,这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讲解这种状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这里要区分具体情形进行确定,为了读者更好理解,我们以举例的方式分别进行说明。


第一种情况,房产上有担保,那么有担保的人优先就房屋拍卖款进行受偿。


比如,小王、小张每人借给小吴100万元,小王和小吴就房产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小吴不还款小王、小张都进行了诉讼、执行程序,最后房产被拍卖了150万元,那么小王因为有抵押可以拿走100万元,小张只能拿走50万元。


如果小王、小张在借款100万元时,都在这套房产上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在先登记的人优先受偿,比如小王是21年1月1日办理的登记,小张是21年1月2日办理的登记,那么仍然是小王拿走100万元,小张拿走50万元。


第二种情况,房产没有抵押,但是有一部分人对房产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那么其享有绝对的优先权。


这一点普通人可能比较难以理解,我们仍然举例说明,比如这套房产本身属于小吴父母的遗产,小吴只是偷偷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小吴的姐姐小徐通过起诉确定其对房产有50%的份额,小吴要支付房屋折价款给小徐,共计75万元。


同时,小王、小张还是每人借给了小吴100万元。现在房屋拍卖了150万元,小吴的姐姐小徐优先拿走75万元,剩余75万元由小王、小张按照第一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房屋没有所有权债权人、抵押权债权人,那就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处理。


比如小王、小张每人借给小吴100万元,现在房屋拍卖了150万元,那么就看小王、小张谁先申请执行,先申请执行的拿走100万元,在后申请执行的拿走50万元。


第四种情况,如果是在同一份文书内确定债权人,则需要按比例受偿。


比如,小王、小张、小吴合伙开公司,最后公司被小吴败光了,基于抽逃出资等等,小王、小张一同起诉小吴,最后法院判决小吴赔偿小王、小张每人100万元——这是一个案件,而不是类似借款纠纷是两个案件。


那么最终,房屋拍卖的150万元,小王、小张平等分割,每人75万元。


以上就是有关执行的基本情形,读者如果有疑问,可以私信咨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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