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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把房产给孩子,房产还能被执行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1191人看过

实践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形,在婚内男女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男方个人欠下了很多债务,同时又基于各种情况男女双方决定离婚并且约定房产归两人的子女所有,这种情况下房产还会被执行吗?


答案是要区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情形是否属于恶意逃债,没有恶意讨债的情况下不能对抗执行,属于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很难执行该房屋。下文我们以两则案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一、(2019鄂28民终2462号案件,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女儿,离婚后女方向小额贷公司借款100万元,法院认定房产不属于可以被执行的财产。


本案中,男女双方2001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但是由于房产的性质问题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5月女儿将女方告上法庭,通过调解书的方式确定涉案房产归女儿所有,女方需要协助女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涉及拆迁后来未能及时办理过户),2018年法院裁定某小额贷公司与女方之间的借款纠纷——女方需要偿还小额贷公司100万元。


2019年1月,该房产被政府拆迁,拆迁款近400多万元——拆迁手续由女方办理。小额贷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女方名下的400多万元拆迁款,女儿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400多万元拆迁款属于自己的财产,不是女方的财产,不能被小额贷公司执行。


最终法院认为,从离婚时间、贷款时间来看,女方并没有通过离婚赠与房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意愿,并且已有生效文书确定房产归女儿所有,因此很明确涉案拆迁款属于女儿的财产而不是女方的财产,所以小额贷公司无权执行这笔拆迁款。


二、(2020)湘0922民初2679号案件,夫妻约定离婚时房产归女儿,但是事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裁定认为房产可以被执行。


本案中,2020年4月湖南某中院判决白某支付蒋某25万元,在此之前,白某和妻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内的房产归女儿所有,女儿满18周岁时进行过户,本案发生时虽然女儿已满18周岁,但是白某和前妻也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8月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到白某名下还有这样一套房产,于是进行了执行手续,白某女儿发现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


法院最后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是一种赠与行为,整个过程中白某、白某的妻子、女儿三方均没有积极过户,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因为没有登记尚未真正生效,所以涉案房产此时仍然属于白某的财产,可以被执行,最终裁定恢复执行,这套房产成功被拍卖。


从上述两则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确定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房产是否能被执行,核心因素是判断整个过程中房产是否实际交付给了子女一方,这里的交付主要就是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登记,那么子女一方是否积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通过这些综合因素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以离婚逃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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