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张家口法院判决了一起有关酒桌上同桌人死亡,其他共同饮酒人的赔偿责任案件,二审法院最终判定同桌人赔偿40多万元。北京律师秦嘉泽下文会对此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9日晚上,柳某及妻子冯某与李四、叶三、聂一、郑四一起聚餐。20时30分左右饭毕,6人离开饭店。柳某醉酒后摇摇晃晃在前走,聂一紧随其后,柳某突然身体倾斜与聂一相撞,致聂一倒地不起。郑四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李四将聂一送至医院救治。
2022年4月1日,聂一死亡。聂一亲属林某等4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柳某、冯某、李四、叶三、郑四5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万元的70%,共计101万元。
二、案件审理经过——一审判柳某赔偿,二审改判柳某、李四、郑四赔偿
整个过程中,柳某等四人认为属于意外事件,聂一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知,因此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现场监控,柳某酒后身体摇晃聂一并未预见该风险,也未注意到饮酒后柳某的人身安全风险,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所以他自己要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柳某是直接导致聂一死亡的责任人,所以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其他四人起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柳某赔偿聂一亲属林某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1314765.26元的30%,计394429.58元;驳回林某等4人要求冯某、李四、郑四、叶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柳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错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主要明确了两点:
一是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共同饮酒的人是柳某、郑四、李四,三人在当天中午已经喝过酒了,但是晚上聚餐仍然在饮酒,放任了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危险性,所以应该对结果承担一定责任,只是毕竟是柳某碰撞了聂一导致聂一死亡,所以综合考虑后柳某应该承担22%的责任,郑四、李四各4%;
二是未劝酒也未饮酒的聚餐参与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叶三、冯某并未饮酒、劝酒,并不是整起案件风险的引起者、制造者,因此叶三、冯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柳某赔偿林某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29万元,李四和郑四分别赔偿5万元。
三、律师评析——聚餐中类似情况,饮酒一定要适量,过量饮酒引发的责任范围很广。
在类似案件中的归责里,饮酒因为会导致个人神智、行为能力下降,所以带来的责任义务非常重,因为饮酒后的个体很容易作出超出常人认知范围的危险性举动,如暴力行为、雪天晕在室外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某一方受到损害甚至死亡。结合本案法院的态度,共同饮酒者存在一定责任,而未饮酒、未劝酒者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