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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总结!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6种情形!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公司法 |507人看过

似乎总有股东认为,法人财产独立,这家公司被诉没关系,被挂失信也没关系,不会牵扯到股东,在债权人角度也不能追责股东。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文就最新司法审判实践简单阐述6种股东也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便于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考虑如何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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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主要是股东到了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没有进行出资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出资责任,按照自己认缴的资本数额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将出资从公司拿走的情况下,侵害了公司的独立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就抽逃部分承担债务。根据中国的实践操作,目前广泛存在类似情形,实际上很多债权人可以依靠这一点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连带责任。


这里主要是股东实际上支配了公司,比如公司、个人住所、财产等等高度混同,往来账目混杂等等情况下,股东无法与公司分开,应该承担相关责任——这一点在法院审判中认定难度比较高,需要有充足的证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要承担公司债务——除非其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


与第三点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家公司只有一位股东,法律直接推定该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公司有多少债务股东就要承担多少债务,除非股东自行证明自己与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公司成立时,都是A股东持股99%,B股东持股1%的持股方式。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如果面临注销、破产清算,那么清算组成员一般就是公司的各大股东,此时股东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申报债权,导致部分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就被注销清算了,此时债权人利益受损,相应的清算组股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第二款虽未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但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成员追偿。


6.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连带清偿责任。


这也是实践中常常被忽略的一点,实际上,公司的法人、股东在发现公司被吊销执照时就有组织清算的义务,如果一直放任,相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指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欺诈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连带责任。


这主要是清算程序不合法,导致的股东没有完整送走公司,带来的股东偿还债务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之间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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