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涉及到个人债务但是对方的财产都放在配偶名下的情况,债务人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利用了执行法律中的一些空间。
本文将以案例的方式解析实践中“老赖”常见的逃债方式以及债权人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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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借款纠纷审理中债务人夫妻离婚,债权人很难查到相应财产具体情况。
小李与小徐于2003年结婚,婚内两人购买了四套房屋,但是都登记小徐一个人名下。2018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并未对四套房产进行分割。
2018年,小张以借款纠纷起诉小李,法院2019年4月判决小李需要偿还小张420万元以及对应利息。但是,小张在执行中发现小李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后续中小张发现小徐名下有四套房产,法院依法对小徐名下四套房产予以查封。
小徐以其名下的四套房产是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按照法律需要明确房产中属于小李的份额,小张才能执行,但是小李与小徐迟迟无法就四套房产达成分割协议。后小张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四套房产系小李与小徐共有,且小李享有50%的份额。
二、法院审理结果——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要求确认份额并执行。
北京法院审理后,认为直到庭审小李、小徐夫妻也没有就房产达成一致分割意见,这种行为导致债权人小张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所以法院判决中对四套房产进行了分割,确认小李有50%的份额并且可以执行。
三、律师释法——整个过程解析,各方都没有及时作出最佳选择
1.首先,小张的错误之处在于应该在诉讼借款纠纷时一并起诉小李、小徐两人,或者在诉讼中就对小徐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
本案中各方涉及利益纠纷,各方没有作出最佳选择,只是小张相对幸运,通过法律途径实现了后续的救济。
2. 小李、小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但没有分割财产,这之中可能考虑的是想根据执行法律中有关规定逃避执行。
由于小张只起诉了小李一人,所以执行法院的角度只会主动追查小李一人名下的财产,如果执行时小李处于婚姻状态,才有可能追查到配偶名下的财产——即小李、小徐一离婚,执行法官角度不会再主动追查小徐名下的财产,需要债权人主动提供。
小张的幸运之处在于他发现了小徐名下有财产。
3. 即便小张发现小徐有财产,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法律也给了小徐拖延执行的时间——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小徐发现自己的房产被法院冻结,可以在时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结果可以上诉)。
小徐的财产最终被执行,核心原因是小李、小徐无论是调解还是私下协议,小李可能不愿意完全将房产归小徐所有——全部归小徐,则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因为小李的债务被执行。
4. 为了解决执行难题,法院提供了新的途径帮助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析产,即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按照我国的法律实践,债权人可以要求分割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遗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