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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未成年人签订的体育赛事合同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504人看过

近期,最高法第一次发布了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这是在去年《体育法》颁布一年后,最高法结合这一年《体育法》的实践出台的典型案例,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将以其中未成年运动员保护的案例为例,集中讲述体育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运动员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这一典型案例集中处理的是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与未成年人和体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名称可能是合作合同,那么如何认定未成年运动员与体育公司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最高法通过这一案例表明,法院倾向于未成年运动员与体育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运动员。


一、基本案情——未成年运动员雷某父亲与体育公司签订合约,由公司提供培训等服务,雷某参赛所得奖金平均分配。


雷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亲代替其处理日常的事务,通过了解与台球业内比较著名的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合约书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某体育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某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某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


在整个培训过程中,雷某还另行缴纳了学费、培训费,雷某父亲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雷某获得最有利的培训,为日后参赛做准备。


但是,因为多方面原因,体育公司运转期间解除了和案外人的场馆合同,场馆被取消,导致雷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进行培训,因此雷某父亲起诉要求解除《合约书》,要求体育公司退还所有的培训费、学费。


二、裁判结果——因为合约中表明


体育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因为培训的特殊性、某些运动项目的特殊性而不存在“童工”问题,雷某签订合同时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按照《体育法》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某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雷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再结合《合约书》的内容,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与劳动关系一致,因为组织固定的工作,并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法院认定其属于劳动关系。


属于劳动关系,法院审理中就要以《劳动合同法》进行审理,那么雷某能主张的就不仅仅是学费、培训费,还存在体育公司违约补偿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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