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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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给对方的转账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562人看过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不可避免的存在金钱往来,这些往来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还有律师主张属于不当得利都可以要求返还。


结合司法实践,又确实存在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样的恋爱资金返还问题,诉讼角度不同可能导致结果完全不同。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针对类似现象、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的判断恋爱中的资金往来哪些可以要回来哪些不能要回来。


一、双方共同的日常消费,不能要求返还——一起旅游的支出、吃饭等等。


恋爱期间必然存在消费,消费是否能要求返还,要根据消费的具体数额、消费情景、双方日常消费能力等等综合判定。一般数额比较低的消费,法院不会判决返还,比如日常的吃饭等等,结合双方的消费能力,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一般收入水平下,1000元以内的支出很难要回,如果双方的消费层级本身就比较高,那么数额也会相应上涨。


(2021)川1527民初929号案例中,法院就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必然产生消费支出,对李某向严某转账每次金额不满1000元的可视为双方恋爱期间必然产生的消费支出,严某可不予返还。

 

二、转账特殊数字、有聊天记录表明“不用还”、“随便花”等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这一点比较好理解,针对特殊数字如520、1314以及对方生日、对方家人生日时的转账等等,法院一般认为都具有赠与的性质。


再比如,部分人在恋爱关系中可能基于肾上腺素、其他需求等表示这些钱你不用还,某些情景下对方可能还对此进行诱导,支出方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言语审慎,事后的反悔会造成维权困难。


三、基于双方的恋爱时间长短、恋爱中的具体情况,上述一、二以外的资金都可以要回来。


这里的要回来是指以借款纠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这一点在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


为什么同样类型的案件有人要回来的多有人要回来的少?【(2021)京03民终8673号案例中原告40多万元的转账一分没要回来,(2021)京民终602号案例中原告主张了64万澳元,法院全数支持并加付利息】,主要就在于恋爱双方对互相转账中每一笔的性质表述不同、转账时的上下文不同、后续沟通中的不同。


换言之,真正的争议焦点、证明的主要任务不在资金往来哪些属于借款,而在于证明我这笔转账肯定不是赠与和恋爱中的正常消费,这种情况就导致双方的恋爱时间一旦很长,可能聊天记录等等留存的不是特别完善时,在法院就容易产生争议——双方可能都很难理清当时转账的具体情况。


四、特殊情况特殊分析——婚约财产返还


这是指,如果双方认识时间非常短,本身也是基于相亲而直接订婚等等,交往期间产生的往来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的部分一般比恋爱要多。


五、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律概念理解比较困难,结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恋爱资金返还中不当得利主要适用于分手后对方还在使用己方的银行卡、信用卡,或者存在其他转账情形,这种情形下不当得利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高。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存在这种特殊的关系,转账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很难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双方存在赠与的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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