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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公检法起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313人看过

结合近些年多起因网络暴力导致的社会案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直在着手准备相关立法动作,近期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了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原文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1. 电子邮件请发至:xsjsxgca@163.com; 2. 信件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邮编:100745;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邮编:100726。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惩治网暴文件反馈意见”。】


下文截取征求意见稿中比较重要的部分进行介绍:


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暴力的范围,尽可能将网络暴力与日常互联网交际活动区分开,主要规制的是一系列恶性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的“网络暴力”,主要是指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这种以行为进行定义,能一定程度上避免“网络暴力”,但是也不免给公众带来疑惑——我爆料前男友出轨是否属于“网络暴力”呢?怎么证明网络暴力与自杀、精神失常之间的关联性?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征求意见稿认为,对于网络中的各项行为,可以以《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其中比较难理解的就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网络平台(微博、抖音等)。


同时,涉及到行政处罚的,那么应该进行行政处罚。


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公检法对网络暴力要给民众合理维权途径,解决问题。


1.征求意见稿认为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2. 检察院对网络暴力案件是否涉刑可以参考以下标准:涉及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3 .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让侵害人停止对自己的侵害。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四、整体评析


征求意见稿只是对现状进行了总结、提供了一些渠道帮助,整体而言还不属于一部特别完善的法规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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