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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写在夫妻两人名下,会因为对方的个人债务被拍卖吗?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9次举报

在实践中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夫妻双方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夫妻一方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基于这部分债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这套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呢?本文结合最高法的一项再审案件进行释明。


一、案情简介


在(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案件中,夫妻双方中女方欠某担保中心一笔债务,2014年担保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偿还债务以及违约金共计80万元。


2016年男女双方离婚,约定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二人的子女所有。


2018年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对这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并拍卖,男方以其系案涉房产共同所有权人为由对此强制执行程序提出了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这套房产的执行程序,担保中心不服起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败诉后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认为本案中应该恢复对涉案房屋的执行,随后男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法律分析


男方之所以认为自己享有正当权利阻止担保中心拍卖这套房产,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男方就是合理受有房产的第三人,只是其不是在买卖关系中的买方。


最高法再审中认为,本案法院可以执行、拍卖房产,主要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离婚后男女双方没有变更房屋登记,至今房屋仍然在女方名下;


第二,男方主张这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停止执行,实际要求的是法院不执行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第三,整个过程中男女双方都没有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套房产,明确各自的份额。综合考虑后,法院可以拍卖这套房产,留有相应的金钱给男方,致使担保中心、男方的利益都得到相应保护。


三、实践分析


从上文可以得出,想要针对夫妻双方一方的债务保全自己的利益,至少需要几个步骤:


首先需要明确对方已经在执行中的债务都有哪些,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有保全的可能性。


其次,需要进行诉讼或者协议,明确双方婚内财产下各自享有的份额,诉讼的方式最为妥当,因为涉及诉讼时相应的信息属于被法院已经认可的信息。


再有,需要及时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可以阻止执行、拍卖程序,待法院审核后确定执行结果。


以上就是相关的法律信息,如果有读者存在涉及夫妻债务、共同财产的问题,可以详细留言咨询。

 

 


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