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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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遗嘱会无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151人看过

《民法典》实行后,结合审判实践,我国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立遗嘱人已经在医院有老年痴呆症、偏瘫等医疗诊断结果,其后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实践中基于此而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形比较少见,因为法律对于“欺诈”、“胁迫”的认定比较谨慎,需要结合立遗嘱时的具体情况才能判断是否构成遗嘱无效。


3. 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从法院审理角度,常见的是通过笔记鉴定认定遗嘱属于伪造遗嘱,被篡改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是篡改的内容无效,其他没有篡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4. 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无权处分的财产,这部分遗嘱无效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只有遗产才设计继承问题。


遗嘱中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无权处分的财产,这部分内容无效的根源是其所描述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比如,遗嘱内容是将某房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所有权归属于其儿子,但立遗嘱人去世时房屋早已出售,那么此时儿子不能再要回房产。


5.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是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写遗嘱全部留给第三者这就是典型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6. 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胎儿等等)保留必要份额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所以,如果遗嘱在此部分书写的不够完善,没有给自己年迈失业的父母、嗷嗷待哺的子女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此时遗嘱可能会部分无效,法院需要在遗产中预留出一部分。


7. 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很多时候,老人订立遗嘱时,喜欢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示自己的信任,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岂料有时亲属作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8.遗嘱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法定形式


《民法典》对现行的各种遗嘱作出了明确的形式要求,比如自书遗嘱要求每一页写明立遗嘱人的签名、日期,代书遗嘱见证人需要全程见证等等,缺乏这些形式要件,遗嘱可能会无效,这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遗嘱无效法律诉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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