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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到了公司股权,可以怎么分?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8日|分类:公司法 |418人看过

关于公司股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要分为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两种情况讨论。公司属性不同,处理方式、结果不同。


当然无论哪种情况,男女双方都可以自行协商,将股权、股份全部归一方所有,支付另一方对价款即可。本文主要描述的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怎么处理,以及公司股权价值如何确定、对价款如果确定。


一、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下,还要根据男女双方是否都是公司股东进一步划分情况分析:


1. 男女双方都是股东,并且公司没有其他股东,此时离婚公司分割有两种常见可能性:分割后将公司给一方或继续每人50%。此时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等问题。


2. 男女双方都是股东,但是公司还有其他股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离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股权的处理,但是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都放弃优先购买。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中的概念,具体是指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非股东享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3. 男女双方只有一方是股东,公司可能有其他股东也可能有理财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难点在于,上市公司虽然没有其他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职位比较高的人员,离婚时财产处理就涉及典型披露、禁止交易期等问题。


我们以近期360创始人周鸿祎与妻子的离婚纠纷为例,离婚前周鸿祎手中直接持有360股票的11.49%,离婚时因为这部分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周鸿祎和前妻此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周拿到所有股权,按照离婚当日股票价格支付前妻对价款。二是实际分割部分股权给前妻,但是因为周是360公司高管,并且持有的股份超出了5%,所以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其转让行为必须披露——披露的结果大概率会对360的股票价格造成影响。周和前妻的选择是,给前妻6.25%的股票,周自己直接持股5.24%


在周鸿祎和前妻离婚后,周和前妻想要抛售股票还要受限,6.25%意味着要受两次90天二级(市场)1%、大宗(交易)2%的限制(减持前需要披露)。


三、公司价值的确定


可以看出,如果双方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可以直接通过股票价格确定离婚时公司的价值。


如果是诉讼离婚,按照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法院会选择按照开庭日股票的价格作为最终财产价格(开庭到判决之间财产波动特别大的除外)。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如果公司内部为了融资等有确定自身价值的相关材料,法院可以参考。如果没有任何材料,则需要男女双方基于公司现有财产情况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可以对公司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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