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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结婚中转账、给予财物的性质——就翟某退还千万财产一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93人看过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恋爱交友甚至结婚也牵扯上了很多金钱利益,以致于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在分手、离婚时会产生一些金钱问题。


本文结合最近北京市朝阳区发布的翟某与苏某赠与纠纷一案,对这种关系中的转账、给予财物问题做简单的分析。


一、翟某案件的简介


翟某与苏某赠与一案,曾在2017年掀起风波。翟某与苏某系在相亲网站上认识的,恋爱到结婚再到离婚,总共只有107天。


期间,女方(翟某)一直索要财务、现金,女方因为这段婚姻拥有了两套房(一套北京一套海南)以及其他各类财产,离婚后还要求苏某支付高额的“补偿金“,给苏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不久后苏某跳楼自杀,遗书中表示自己被女方逼得走投无路只能自杀。


二、法院裁判的逻辑


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后,宣判结果是翟某要在宣判后七日内将名牌包、首饰、价值170多万的车、现金186万等转回给原告苏某的家人。


1.男方转账的性质——赠与


首先,本案很明确,男方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女方、恋爱结婚期间购买奢侈品护肤等等,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赠与行为。


2.赠与为什么可撤销?


法院之所以判翟某与苏某之间的赠与行为被撤销,法律依据是《民法典》 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女方存在威胁恐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苏某自杀死亡),所以法院认为相关赠与行为应该撤销,翟某需要返还大部分财产。


针对苏某家人主张的,恋爱期间苏某曾转给女方翟某的520、1000、2000等等,由于缺乏证据并且某些数字特殊,无法撤销。


三、日常恋爱、结婚关系中常见的“赠与“行为以及可撤销的情形


翟某、苏某的案件是一种赠与行为撤销下的极端情形,日常中比较少见,接下来本文简单介绍恋爱期间相关“赠与“行为存在可撤销情形。


1. 恋爱中特殊数字的转账、特殊日期的转账,大概率要不回来


特殊数字主要是520、1314等等,特殊日期比如对方母亲生日时的红包转账,这些均有可能认定你是自愿的转给对方这笔钱,赠与行为已经成立,无法撤销。


2. 购买包、化妆品等奢侈品用品,一般不支持撤销。


3. 对方以自己现在资金困难为由,未主动借钱但是另一方主动的大额转账,可以要回。


4.双方认识时间短,但是有明确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是在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在此期间的转账、买的金银首饰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最终没有结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5.日常的房租、水电费、吃饭等花销,无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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