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房地产经济现状,最近有很多读者私信咨询有关退房的事宜,本文将简单总结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可以向开发商退房的情形以供参考。
关于退房理由,大概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大众化理由,即退房理由针对一整个楼盘或一栋楼都适用。常见的有延期交付、无法办理房产证等等,这种情形下最大的问题是退房时开发商是否有足够资金支付所有退房者的房款。
第二类是个体化理由,即退房理由仅仅只针对某一个特殊个体适用,常见的有房屋交付时格局与承诺的不同,这种情形法律重点在于是否满足退房条件。
我国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统一的合同,也就是2019年住建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然某些大楼盘、开发商可能会进行改动,本文所有论点都依照此合同进行论述。
一、延期交房
这是目前最常见的退房现象之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明确约定,逾期多少日交房,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且卖方还需要支付违约金。由于此前持续三年多的疫情影响,各处楼盘延期交房现象频发,很多开发商会以“不可抗力”为由表示自己不属于延期交付,但结合司法实践,想要以疫情为由延期交房必须严格举证,如当地在何年何月要求停止施工等等。
二、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或合同无效
在我国,想要开发楼盘、办理房产证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后才可以办理。
实践中某些地区因为没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这种情形下,目前还未出现过政府会“破例”办理房产证的先例,买方的维权手段就是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
三、房屋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地方房地产市场有可能出现,房屋已经经过了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但是实际达不到居住条件,房屋质量不合格,此时买方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房屋质量鉴定从而解除合同。
四、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是期房,需要附相关房屋的设计图纸,并且示范文书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买方同意。
发生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买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五、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房屋现状与开发商承诺相悖
这里的“承诺”主要包括房屋是学区房、房屋社区有非常良好的社区环境绿化设施、房屋本身附带装修、房屋可以办理户口等等。如果开发商、房屋销售事先就此作出了承诺,但实际上开发商无法履行承诺那就属于开发商违约,买方可以要求退房。
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买方很难举证证明开发商有过承诺,买方应当保留好自己买房时与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以及开发商、中介的房屋宣传材料,如网页、网络广告、海报、传单等等。
以上就是房产案件中常见的退房理由,结合司法实践退房最根本的原因都是开发商违约,违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本文所列举的情况只是其中几种,如果读者有相关问题可以留言自己房屋现状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