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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偷偷注销了,充值的钱也能要回来!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公司法 |1068人看过

        实践生活中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在美容院的医疗室、导购“热情关心”下,当事人在美容院充值、消费,在卡中还留存有大量资金没有使用,过了一段时间再去美容院时却发现美容院“人走茶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美容院信息,也发现美容院已经注销登记。

这种情形下还能要回充值资金吗?答案是可以的,美容院注销了,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美容院的工商信息起诉其法人、股东,有证据时当事人还可以起诉为自己动“手术”的医疗师。本文就通过(2022)辽02民终10846号案例详细讲述在法律上为什么当事人可以要回这笔钱。

本案中,2015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谭女士在中山区某美容院处接受美容项目服务,美容师以及导购都是徐女士。原告谭女士交过两次费用,第一次交给了美容医院8万元,随后又向被告徐女士交付美容服务费用8万元。中山这家美容院因经营不善于2020年3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经营者经工商查询后为李先生。

但是谭女士充值后只在美容院做了几次面部填充的手术,并没有完全享受美容院的服务。发现美容院倒闭后,谭女士联系了徐女士,要求退钱但是徐女士一口拒绝,于是谭女士起诉了徐女士、李先生,要求这两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分析中,因为谭女士在美容院享受的有关是动手术一类的美容医疗服务,带有医学限制,而不是其他类型的美容,所有这一类美容院的行为要受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约束。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活动属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特许经营项目。

本案中,通过举证谭女士证明了为自己动手术的正是徐女士本人。同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作为国家的行政性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所以本案最终认定在此之前谭女士与美容院之间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基于合同无效,谭女士交给美容院的16万元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判决徐女士、李先生共同支付谭女士16万元。

 从本案可以看出,对于美容院已经注销的情形,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美容院原本的法人、出资者可以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还钱。同时,如果美容院的美容项目属于医学性美容,并且美容师自己也参与了或代表了美容院的经营、拉拢客户等等工作中,那么美容师也可以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换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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