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银行推出了“连心贷”,即男女双方婚前买房,以男女双方作为共同贷款人订立贷款合同。本文主要分析连心贷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意义。
一、婚前买房常见情形的离婚分割
目前市场中常见的买房情形是男女一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婚前也正常在还贷款,结婚之后则用婚后的工资还贷。这种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即,这种情形下房产一般都会判给婚前买房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分到婚后还贷以及对应增值的一半。
二、“连心贷”下买房有什么意义?离婚怎么分?
“连心贷”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男女双方共同购房的合意。
这里要普及另一个法律概念“婚姻购房”,即男女双方都有出资,为了结婚共同生活共同购买的房屋。实践中婚前买房,往往是男女双方的父母都会就首付出资,只是由于购房政策等问题只登记在男方或者女方一人的名下,随着房价的上涨,离婚房产分割就容易产生分歧。第一种分割是按照首付占房款的比例,再乘以房屋的现值支付非登记一方补偿,第二种分割方式是,直接将对方家庭出的首付当作借款,还回去本金。两种分割方式因为房价上涨而有了比较大的结果差异。
“婚意购房”就是在上述矛盾下出现的法律概念,其详细规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二十九条:“【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通过这一法律规定,至少北京地区房产基于婚意购房,采取的是份额分割而不是只还本金。
说回“连心贷”,这种贷款可以作为证据之一,证明男女双方是基于结婚而购房,分割上应该按照各自出资份额进行分割。但是“连心贷”最容易发生的风险就是男女双方分手后,另一方不还贷款甚至欠债,有可能执行、拍卖房产,所以在婚前共同贷款买房要么写两个人的名字,要么在分手时通过诉讼将房产份额以及分割确定好,以避免产生进一步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