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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老婆没签字,离婚后债务能向她追讨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14人看过

在婚姻类案件中,除了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大问题之外,另一大法律问题就是夫妻债务问题。有关夫妻债务问题之所以是难题,主要是实践中夫妻可能会通过离婚将财产处理给一方以规避债务,而从执行的角度又难以追查。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后又一一废止,导致直至今日网络平台中相关法律解读一直处于混乱不清的状态。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最新编撰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中收录的典型案例,结合目前明确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出解读。


浙江法院(2020)浙06民终1233号案例中,原告朱某在2014年至2016年之间陆陆续续借给被告薛某40多万元,其中4万元有薛某一人签字的借条,其他款项无借款凭据。20152017年薛某也陆续还给了朱某20多万元,其中大约56万元是从薛某的妻子过某的账户中转给朱某。20177月,薛某与过某离婚,20178月薛某和朱某对账,签署协议表明薛某还欠朱某17.5万元。随后薛某、过某一直未还款,朱某将两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在法庭上,薛某、过某承认婚内家庭主要经济账务由过某掌控,但是双方认为借款往来只有薛某的签字,不符合《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要求,对方也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婚内生活,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薛某一人承担。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案审理法院的在《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一书中的论述,秦嘉泽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如下解读:


首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除此之外,目前已经没有限行有效的更高位阶法律法规,所以《民法典》第1064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基础法律标准。


其次,针对《民法典》第1064,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有以下几种形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没有签名但是事后追认、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家庭生活(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中在法院审理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显然是后两种情形。


最后,结合本案,出借人朱某有两种诉讼思路,第一是证明本案中的妻子过某对薛某向自己借钱的事实进行了追认,第二是证明自己借给薛某的40多万用于了薛某和过某的家庭生活开支。综合来看第一种思路更为可行,因为过某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了还款,更为重要的是,她亲口在法庭中表明婚姻内家庭生活账目由自己掌控,法官在评语中也认为其对这笔债务有着高度的参与可能性。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都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秦嘉泽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此要强调,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优先审查清楚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财务状况,判断借条是否需要对方的配偶签字。如果确实没有借款人配偶的签字,也要诉讼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的内容,法院在执行阶段执行借款人配偶名下的财物可能性比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我们认为,该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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