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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躲债!!可以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322人看过

在秦嘉泽律师团队以前的文章中有提过,涉及债权债务纠纷时,如果出借人不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债务人夫妻通过离婚将房产给了一方,但债务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出借人很有可能也就执行不了这套房产。但是如果出借人已经诉讼,这时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房产给配偶,出借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撤销这部分的《离婚协议》,房产按照婚内财产正常分割,出借人可以重新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

    

本文以北京市一中院(2020)01民3138号案例对这种情形下出借人能否成功争取到利益进行讲解。

    

1991年刘某和王某结婚,结婚后用共同财产在昌平买了两套别墅,登记在刘某名下。2017年出借人(法律上的债权人)李某起诉要求王某、刘某偿还借款加利息,最后法院认为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判决由王某一人偿还。在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对两套别墅进行了查封。2018年,刘某、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是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房产处理的表述为“无争议”。随后,经过法院执行程序,王某名下已经没有了任何财产,所以李某只好起诉代位权,认为王某、刘某离婚属于恶意串通,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确认别墅的份额。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离婚协议并判决别墅刘某、王某一人一半产权。刘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债权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这两套别墅。 

    

法院认定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有关别墅的约定应该被撤销,重新确定产权,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35“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这两条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就是与本案类似的情况,本案夫妻王某、刘某已然知晓自己被起诉,有相关的债务并且两套别墅都处于查封状态,即便如此也要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问题不写清楚,仅仅用“双方无争议”的表述,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有主观恶意躲债,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利益。

   

 2021年我国修改了案由相关文件,特意将“债权人代位诉讼”放到了一个合适的位置,此后债权人诉讼债务人婚内析产、分家析产都属于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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