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生效法院文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从《民事诉讼法》来看,再审受理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有错误,以及发生了新情况、有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两个方面。
从实践来说,提交“新证据“法院审查的很严格,但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足以彻底影响再审结果。比如秦嘉泽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队接触过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一审没有出庭,二审以及申请再审期间再提交自己搜集到的新证人证言,已经不算法律上的”新证据“。因为这些证人证言在一审时当事人就可以搜集到,只是基于当事人自身的疏忽大意没有收集没有提供,不属于法律上要求客观的必须在二审结束后才能新拿到的证据。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新证据,举个简单例子,呼林案中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出现承认自己是凶手,这种“难以预料”的陈述就属于新证据。
所以,想要再审翻案,大部分情况下要依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误”,也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重构整个案件事实,将案件的本质展示给再审法院,同时以法律论理说服法官,这时细小的法律解读都有可能影响案件走向。本文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再194号案例,讲一讲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有关公司管理人员以项目需要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应该怎么处理。
本案中,林某挂靠在A公司名下承包项目,因为项目资金需要在2013年向刘某借款80万元,月息3分,后期又借了45.5万元,月息同样是3分。在这两借款的借条、收据中,吴某都签了字并且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后期,由于林某、吴某均不还钱,所以刘某将签合同的林某、吴某、A公司告上了法庭。
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虽然林某、吴某不是A公司的负责人,但是他们拿着私刻的A公司公章,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刘某从表面来看可以相信林某、吴某是A公司的代理人,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A公司也要就这两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工程公司还款能力肯定优于林某、吴某。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改判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服后申请再审,再审再一次改判为A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从这三次判决的原文中就可以看出一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思维差异。一审法院侧重审查事实情况,认为A公司虽然盖了章,但是这笔钱自始至终没有进过A公司的帐户,所以认为A公司与刘某没有借贷关系,其中有关法律论述比较少。二审法院开始审查某些形式要件,开始论述借条中A公司有盖章,林某表面看可以认定为A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符合“表见代理”的形式要求,所以认定A公司对于这两笔借款应该承担责任。再审法院也就是黑龙江省最高院则注重审查“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简单来说,就是从事情的本质来看林某、吴某、A公司之间是否符合“表见代理”,在本案中实际借款、还款的帐户均为林某帐户,自始至终没有与A公司产生牵扯,刘某也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所以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所以高院再次改判。
可以看出,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归根结底是在给一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纠错”,所以当事人必须站在更高的理论、法律法规层次为高院提供审理思路,又要将这些思路与案件事实和证据完整结合,才有可能完成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