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在前几年以及期房销售上是比较常见的,即使现在全国有成熟的网签平台,也不能完全避免这种情况。自己买的房被开发商、卖方一房多卖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这里的权利就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诉确定自己才是涉案房产的真正买家,这房产应该归自己;二是起诉卖方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要退回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实际案例中如何起诉要依照买方的心理诉求、现实情况、法律依据具体确定,如果诉讼方向不对可能会导致满盘皆输,本文就通过最高法编撰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0)鄂03民终1693号案例讲一讲相关法律知识。
2008年8月,本案原告钦某、苏某和本案被告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A公司名下的六处房产,总价为197万元,签合同时支付50万元,房屋交付时支付30万元,剩下的房款由钦某、苏某为A公司所服务的设计费、工程费等相互抵扣。2010年涉案4处房产交付给了钦某、苏某,另外两处双方在2014年10月签合同确定年底交付。但是钦某、苏某后来发现,A公司在2014年陆续将涉案房产以抵债的方式抵给了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房屋登记。2020年钦某、苏某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王某为第三人,但诉讼请求是确权,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实际归钦某、苏某所有。
本案一审法院在认定本案时认为虽然房屋是登记在第三人王某的名下,但是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先,并且钦某、苏某自2010年一直占有使用至今,A公司证明在和王某抵债时王某知道涉案房产已经出售给了钦某、苏某,所以判决确定涉案的某4处房产归钦某、苏某所有。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2020年《民法典》尚未颁布生效】,不动产的权利人要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钦某、苏某不能证明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有法律意义上的造假,比如伪造证件等等,所以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判钦某、苏某败诉,同时其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从法律意义上,由于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所以钦某、苏某想要要回房屋基本不可能,其应该起诉A公司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而不是确定自己是涉案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法律称之为确权】。但是在二审中钦某、苏某仍然坚持起诉确权,可能有着再起诉A公司需要耗费更多成本以及A公司是否有还款能力等考量,只是秦嘉泽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可以有更好的空间和诉讼方式、诉讼选择。
本案法官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此案例的法官后语中也表示,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将房屋确权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混淆不清。所以说这类纠纷如何诉讼处理,要通过什么诉讼角度能争取利益最大化,需要结合实际的合同情况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