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往往涉及多个公司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究其原因,还是在实践当中工程的发包方一般都是公司,有资质的承包人、施工方一般也是公司,但是到实际施工的个体,往往都是没有资质的个人,为了互相之间资金往来比较便利,可能就会成立多个公司用于“走账”,其中的公司也就大概率是“皮包公司”,没有实际财产。那么挂靠下和发包方的“空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工程款没有结清,可以向总公司要工程款吗?本文以(2022)新30民终250号案例进行说明,一般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总公司要工程款。
本案中,2018年4月,A公司中标涉案水利工程并和项目办公室签订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壹年。签订合同后,A公司经他人介绍口头约定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王老板。2018年5月王老板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8年6月,为管理及实施涉案工程,A公司成立一个分公司(暂且称为小A公司),由案外人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后,小A公司与王老板补签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由王老板施工,总价款259万元,小A公司抽取3%作为“管理费”。2018年10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020年10月16日,小A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
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2月22日,小A公司累计直接向王老板支付工程款212万元,扣减税费、手续费、管理费尚欠王老板22万。2022年王老板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22万元以及相应利息4万余元。
为什么可以向总公司要工程款,在法律上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个角度,从实际合同主体角度分析:因为王老板实际上属于没有资质的施工方,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王老板和小A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这时,王老板可以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王老板是实际的施工人,A公司是工程的发包方,所以王老板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工程款。
第二个角度,从总公司、分公司的地位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那么无论王老板和小A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王老板都可以从《公司法》本身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
所以,在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形,一定要找好诉讼的主体,小A公司没有实际的财产,如果本案中王老板是起诉的小A公司,就面临着合同无效、对方已注销、对方没有财产等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