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将拆迁房写在丈夫一人名下,妻子是否有权利分,核心要判断这套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个主要判断方向:第一个方向是判断被拆迁房屋是否有妻子的份额;第二个方向是思考婆婆是否有将拆迁房赠与给儿子、儿媳两人所有的意思表示。
本文以(2022)京02民终7129号案例分析一下如何判断拆迁房是否有自己的份额。
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结婚,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适逢拆迁,张先生的母亲也就是李女士的婆婆名下一套宅基地上房产被拆迁,随后婆婆拿着拆迁款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套给了自己女儿张女士,另外一套就给了本案的张先生。但是直到2013年12月16日,张某才取得X京房权证兴字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
调解离婚时,李女士和张先生其实都没有想好,只是在调解协议中简单处理了离婚、子女抚养和一辆车的归属问题,并没有就财产进行更为详细的分割。所以在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名下这套房产当时没有进行任何处理,于是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
在本案中,法院判断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从两个角度出发:第一,涉案房屋是回迁房,原始的宅基地房屋建设中,张先生、李女士是否有出钱出力,因为在分家析产类型的案件出钱和出力都能拿到相对应拆迁份额。第二,回迁房在过户给张先生后的多年里,婆婆是否表达过房屋确实是给张先生一人,与其他人无关。
首先,关于宅基地房屋拆迁本身并没有张先生和李女士的份额。经过法院审查,原始的宅基地房屋建设是由婆婆一手操办的,李女士和前夫张先生不在祖屋住,每个月的工资也自行收着,所以可以推断出李女士、张先生在建房过程未提供任何资金或者人力,因此祖屋拆迁补偿中两人并不享有份额。
然后,婆婆在婚内将回迁房直接过户给前夫张先生一人的行为法庭认为是只赠与给前夫张先生一个人的意思。在这里,李女士需要举证证明婆婆有将房屋赠与给前夫和自己两人的意思,才能最终分到房屋。实践中可以是签赠与协议,或者是整体关于拆迁房屋众多子女共同签订的协议,比如某地房屋现拆迁了三套房,一套房给儿子儿媳,另一套房给女儿女婿,留一套房老两口养老,然后所有相关人员共同签字,当然,最简单的办法自然是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
所以,婆婆的回迁房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妻子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分割的。